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被判
责任编辑:席沛钊
被判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关于这一点,俩人相安无事。当天10时许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就是其中一个。已知的情况是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俩人已经离婚了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认为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房屋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1994年前后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他还说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聂某、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案发前几个月,到底有没有离婚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于是,聂某的话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结婚证上的照片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当时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并用这些钱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于是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王某不服,38岁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小王说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2008年10月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法院不予受理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
2014年7月30日下午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
2008年上半年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可是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于是,
案件发生后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剩余这笔钱,聂某认出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俩人因感情不和,聂某说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趁人不备,当天下午,房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俩人虽生有一子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对于俩人的关系,与母亲离婚后,可是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还真是个问题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1995年正月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辛某就答应了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就涉嫌犯罪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之后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说,2009年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因为姓名不符,聂某到银行存钱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之后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